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

副标题:
(时间:2013-01-09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作者:)

 1997.04.19  


【分类号】 C722023199740

【标题】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0419

【实施日期】 1997041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林业

【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名称】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

【题注】 1997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营林措施为基础,抓好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防治方法,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实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

(三)拟订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制定预防和除治措施;

(四)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实施防治试验和推广新技术,建立技术档案;

(五)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效果的检查验收;

(六)做好本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器械的服务工作;

(七)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宣传普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知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普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科学知识,支持农林院校培养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专业人才,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职业技术培训。 

【章名】 第二章 预 防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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